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Nether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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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1 贸易主管部门

荷兰外贸主管部门为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负责荷兰的对外贸易政策制定及协调。

2 贸易法规体系

荷兰是欧盟创始国之一,欧盟统一大市场建立后,荷兰与其他欧盟国家一样,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遵循欧盟共同的法律法规。欧盟共同的经济贸易法规主要有:《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共同外贸政策》、《共同海关法典》、《共同原产地规则》、《共同竞争法》、《共同反倾销规则》、《共同商检法》、《共同专利法》、《共同公司法》、《共同的产品技术安全与卫生法规》以及其他从第三国进口的共同管理规定。近年来,欧盟和荷兰还先后制定了《走向亚洲新战略》、《中国与欧洲关系长期政策》、《欧盟对华战略新文件》、《欧盟对华经贸政策》、《中国与荷兰经济》等文件。

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荷兰政府对大部分进出口商品不加限制。荷兰作为欧盟成员国遵循欧盟共同贸易政策,对某些来自非欧盟国家的产品实行进口管制。这些限制措施主要针对糖、服装、纺织品、钢材、武器弹药、特殊化学品和一些农产品,其中包括动植物、濒危物种和爆炸品。进行出口管制的主要包括战略性产品(军用产品和军民两用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部分尖端科技产品、特定化学品、某些指定产品和一些享受欧盟出口补贴的农产品。在某些特殊时期,也按国际和欧盟禁运或制裁协议,禁止或限制与特定国家进行某些商品交易和金融活动。

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荷兰政府依据欧盟及本国相关法规和标准,以较完备的法规和较齐全的管理执行机构为依托,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商品检验检疫体系。

1)欧盟法令、指令及本国法律法规是对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按欧盟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规定,凡是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检验,应检而未检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进出口商品检验内容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

荷兰检验检疫国内法规包括:《兽药法》、《兽药法实施条例》、《肉产品检查法》、《商品法》、《牛法》、《经济犯罪法》、《农产品质量法》和《消费品法》。相关机构按以上规定对所有终端进口商品进行检测。当国内法规与欧盟法规相抵触时以欧盟法规为准。

荷兰建立了完善的农产品GMP认证和KKM质量控制体系。GMP认证是建立在ISO9002质量管理标准和HACCP技术标准基础上的一种农产品质量标准,于2000101日开始实施,主要致力于实现整个供应链的可追溯性、早期预警和提前干预。GMP合格证由荷兰动物饲料商品委员会负责统一发放。

KKM体系即“农场牛奶奶业供应链质量保障基金会”,由荷兰乳品行业组织和农场主协会在2000年初共同创办,目的是保障牛奶质量,确保家庭农场操作安全有序。其涉及兽药使用、动物健康、奶类生产程序、饲料、水、卫生、生产过程的消毒、药物残留量水平和环境等。根据KKM规定,其参与者所使用饲料必须来自于具有GMP认证的厂家,使用兽药必须经过GMP认证,并要登记农户购买和使用兽药的其他具体情况。

2)荷兰食品和消费品安全管理局(NVWA)是负责检验检疫政策、计划和执行的职能机构。该机构的工作重点是对本国产品实施源头控制,并负责对第三国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执行和处理;对来自欧盟其他成员国的食品免检。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制定行业规范,并与NVWA签订相关协议,实施全面质量控制。

3)货物目的地是确定检验程序的基本依据。进口到欧盟国家的货物必须经过单证、证书以及实物检验程序;转口第三国的货物只需进行单证核查和证书检验。主要商检程序包括:①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由报验人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出口商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商品的报验;②抽样,由商检人员根据不同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③检验,检验部门可使用从感官到实验室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④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4)部分产品实施卫生和商检证书管理。对牛、马、猪、肉类、加工肉食、动物脂肪、骨粉、血粉、食用家禽等进口,须出具正式原产地卫生或商检证书。

520115月,中荷检验检疫电子证书信息交换系统启用。自该月起,荷兰对中国出口乳制品和猪肉卫生证书信息正式通过电子方式自动进行交换。同时,荷兰食品和消费品安全管理局使用中国检验检疫电子证书核查系统,验证中国输荷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书信息。

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作为欧盟成员国,荷兰执行欧盟共同海关规定,目前已设立了各种电子报关及资料互换系统。依据2005511日生效的欧盟第648/2005号海关条例,进口商须于货物进入欧盟成员国前向海关提供报关概要。假若海运时间超过24小时,进口商须于产品抵达欧盟前24小时提交报关概要。在空运情况下需在抵港4小时前预先通知。报关概要须由欧盟进口商和商品运输商以电子形式呈交,特殊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呈交。

原则上,进口商品在荷兰海关保税仓库内暂存期间可免缴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商品如处于荷兰海关监管下运输,在到达最终消费地前可不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这可以为进口商节省现金流。此外,荷兰海关还出台了针对进出口货物加工的相关支持政策,如原料或半成品进入欧盟境内进行加工后再出口,可免缴进口关税、增值税或享受退税(IPR);海关监管下的商品出口非欧盟国家,或在欧盟外进行加工、修理后并再次进入欧盟,可申请关税减免或零关税(OPR);进口产品如申请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加工(PCC),可暂时免缴进口关税,之后按制成品税率缴纳关税,该政策对制药、医疗和信息通讯等行业尤其有益,通常其原料(或零部件)进口关税较高,而制成品的关税较低或免征关税。在关税方面,荷兰受欧盟统一关税规定的管辖,并服从欧盟的各种贸易安排。关于各类产品进口关税,请查阅欧盟TARIC数据库:

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

贸易商如具备遵守海关规定的良好记录、完善的商业记录管理系统、真实稳健的财务状况以及适当的保安措施,则可申请成为“认可营运商”(AEO),在欧盟各国皆可享受简化清关待遇及较轻的海关管制。在报关、缴纳进口税等手续完成且进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相关标准情况下,商品可在欧盟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