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Nether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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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荷兰出口谨防上当受骗
  今年以来,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我除多次收到国内企业求助,希我处帮其催讨货款。据我处了解,我对荷兰一般贸易出口今年已发生多起荷兰不法进口商骗取我出口货物案件,且大多发生在所谓的老客户身上,造成我企业严重受损。荷兰不法进口商主要采用以下欺诈手段:

  用预付款骗取货运单证。不法进口商往往突然增加订单且很爽快地支付30%预付款,利用我企业对长期客户关系放松警惕的心理,口头承诺尽快支付余款,最终骗得货运单证。一旦货物到手,便寻找各种理由拖欠余款。

  伪造付款票据骗取货运单证。使用高科技手段,专门伪造有关银行付款证明等票据,利用出口方银行验收单证和货款交割的时间差,骗取货运单证并提走货物。

  以单证与货物不符为由拖延提取货物。目前大多数货运代理由进口商指定。待货物抵达目的港以后,不法进口商唆使其代理以单证与货物唛头不符等为借口拒收货物,并任由海关扣押“不符合规定的”货物,故意延误提货时间,等到货物处理规定期限过后,利用“海关可对规定期限内不作处理的扣押货物予以没收处理或销毁”之规定,从海关仓库捞出货物。

  荷兰不法进口商之所以频频得手,主要是利用我企业以下孔隙:

  一是我出口企业急于求成而疏于防范。近年来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和出口竞争不断加剧,使许多荷兰中小型进口商经营出现困难,一些不法进口商为获取最大利润和不义之财,不惜“牺牲老客户”。面对国际竞争压力,我出口企业为争取更多订单而放松了对不法进口商的警惕,使其有机可乘。

  二是业务员业务不精酿成苦果。我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也使各类出口型企业应运而生,相关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却相对较低,部分外贸业务员在签订对外合同时根本不审核具体条款,货物装运前也不仔细核对单证,对进口地区的相关规定和习惯更是知之甚少,认为只要签订合同和及时发货就能按时收款,从而为不法进口商设置各种合同软条款和采用欺诈手段非法提取货物提供了契机。

  三是企业疏于管理,措施不及时。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有关管理层只顾派发定额而疏于监督管理,每一笔业务从报价到结汇的所有程序往往只由业务员一人负责,出事后只是调动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便了事,没有明确的问责制度,赏罚不清,造成许多企业追讨欠款和处理被扣押货物不及时,坐失良机。

  鉴此,提醒我出口企业在与荷兰商人做生意时须谨慎,并注意以下几点,以免上当受骗:

  (一)加强防范意识,不贪便宜。应注意某些中小型进口商、尤其是一年以上“老客户”的订单变化。不法进口商常用的欺诈手段是连续几次小额订货后突然开出大额订单且很主动地支付预付款。另外,如进口商出乎寻常地主动预付全部货款,应及时核对所收票据,并等到可自由支配该货款后再发货。

  (二)遵合同守信用,认真履约。在进口商多次要求更改合同或支付条款时,应认真仔细审核全部条款,而不是仅仅审查所修订条款,防止对方偷梁换柱,或造成修订后合同的前后条款不一致。合同签订后应严格履行,不给对方留下任何借口,避免造成我货款两空。

  (三)及时处理纠纷,减少损失。第一,不要轻信网络等企业广告,可通过我驻在国经商机构或当地商会等对进口商资信进行必要的了解;第二,贸易纠纷发生后,企业除责成相关当事人及时与进口商或货代沟通并寻找解决办法外,应在第一时间寻求我经商机构的支持,做到双管齐下,力争减少我方损失。否则,等到所有办法用尽,事已成局时再找经商机构帮助将为时已晚、事倍功半;第三,对业务员加强管理监督和培训指导,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