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荷兰概况政策法规市场调研中荷合作企业名录旅行指南经贸机构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外贸 >  正文

关于荷兰商品检验
2009-09-02 19:55  文章来源:驻荷兰使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为保护本国的市场,促进出口,荷兰政府依据欧盟及本国相关法规和标准,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商品检验检疫体系,具有较完备的法规和较齐全的管理执行机构。

(一)荷兰依据欧盟法令、指令以及本国法律法规对商品实施检验检疫。按照欧盟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规定,凡是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应检验而未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

荷兰本国采用的8个国内法规体系包括:《兽药法》、《兽药法实施条例》、《肉产品检查法》、《商品法》、《牛法》、《经济犯罪法》、《农产品质量法》和《消费品法》。按照以上规定,采取采样或实验室分析办法对所有终端进口商品进行检测。当国内法规与欧盟法规相抵触时以欧盟法规为准。

另外,荷兰还建立了完善的农产品GMP认证和KKM质量控制体系。其中,GMP认证是建立在ISO9002质量管理标准和HACCP技术标准基础上的一种农产品质量标准,2000101日开始实施,主要致力于对整个食物链的追溯性、早期预警和提前干预。GMP合格证由荷兰动物饲料商品委员会负责统一发放。

KKM体系即“农场牛奶奶业供应链质量保障基金会”,由荷兰乳品行业组织和农场主协会2000年初共同创办,目的是保障牛奶质量,确保家庭农场操作井井有条。其涉及兽药使用、动物健康、奶类生产程序、饲料、水、卫生、生产过程的消毒、残留量水平和环境等各个环节。根据KKM规定,其参与者所使用的饲料必须来自于具有GMP认证的厂家,使用的兽药必须经过GMP认证,并要登记农户购买和使用兽药的其他具体情况。 

(二)由国家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协调具体执行情况,重点是本国产品的源头控制,并负责对第三国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执行和处理。对来自欧盟其它成员国的食品免检;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制定行业规范,与国家检验检疫总局签订相关协议,实施全面质量保证控制。

    (三)检验机构依据货物不同目的地对进口商品采取不同的检验程序。进口到欧盟国家货物必须经过单证、证书以及实物检验程序;转口第三国货物只需进行单证核查和证书的检验。主要商检程序包括: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出口商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商品的报验;2、抽样。由商检人员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3、检验。检验部门可使用从感官到实验室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4、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四)对牛、马、猪、肉类、加工肉食、动物脂肪、骨粉、血粉、食用家禽等进口,须有出具正式的原产地卫生或商检证书。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荷兰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