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补贴。除给于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外,荷兰政府在鼓励措施、公司法、资本市场进入等方面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并通过金融刺激等手段对投资者予以支持,主要有:
1、地区性投资补贴:对于到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尤其是北部地区,国家对投资额不少于450万欧元的项目进行投资补贴,补贴的比例最高为投资总额的20%。获得国家补贴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能少于投资总额的25%,最低投资额不能少于450万欧元,特别情况下不能少于1360万欧元。投资额小于450万欧元的项目,由地方政府给予投资补贴,补贴的比例和方式由各地政府掌握,一般不对外公开,投资者可与当地政府具体协商。
2、节能环保投资补贴:对于投资节能、环保的项目,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3、增加就业补贴:对能够在某些地区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项目也设有专门的补贴资金,并根据投资的具体地点决定补贴的数额;对能使产品升级换代、改进加工工艺和提高服务水平、或需要企业承担较大技术和经济风险的投资项目,政府提供技术发展信贷,而这类贷款的偿还取决于项目的成功与否,一旦项目失败,贷款即转为资助。
4、研发补贴:政府对于企业在诸如信息、生物和环境技术方面的投资给予一定补贴。主要计划:一是BTS 计划:用于环境技术项目,鼓励公司间、公司与研究机构间的合作,优先用于有一定技术创新和经济前景较好的项目;二是TOP计划:用于支持风险较高的新产品或服务领域的技术开发,单个项目的最高投资金额为500万欧元或年度投资低于1000万欧元,可以申请获得项目金额25%的资助(中小企业的比例为35%)。但这些资助须在项目完成后10年内分期偿还。
此外,政府还对科研革新项目、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项目及就业培训项目给予不同形式的补贴和资助。
由于许多其它欧盟成员向投资者提供越来越多的税收补贴,荷兰政府正着手研究现存税制改革的可能性,以改善荷兰的税收环境。
(二)税收优惠。
1、降低公司税率。自2007年1月1日起,公司税率从31.5%降至25.5%;
2、税收预先明确。纳税人可根据交易产生的财政影响通过预约价协议(APA)和预约税务指示(ATR),预先明确税率;
3、免交参股所得税。多年来,对于总部在荷兰的机构,公司参股所产生的利润一直免交所得税。自2003年开始,外资参股的成本也可从纳税利润中扣除,使外资参股和本国企业参股享有同等待遇;
4、免交公司资本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0.55%的资本税率,以鼓励企业增加资本开展新的商业活动或巩固金融结构。
(三)外汇自由汇出入。荷兰对外汇的管理措施十分宽松,外资企业的利润、资本、贷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汇出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何一种货币作为支付方式。在荷兰从事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外汇交易也不需要领取特别的许可证。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荷兰的银行开设其他外汇账户而不受外汇管理的限制。1986年1月起,荷兰对资本市场放宽限制,中央银行取消了关于不向外资企业借贷的规定,从而使外国投资者可以更容易地进入荷兰资本市场。
荷兰法律还规定,企业有义务向荷兰中央银行提供编纂国际收支统计表所需的境外资金往来报告,以利政府制订金融和货币政策。
(四)高技术移民鼓励政策。为吸引技术人才,2003年10月荷兰出台了新政策,规定年收入超过4.5万欧元的移民无需工作许可,并可获得5年居留。对于30岁以下的技术移民,年收入最低为3.26万欧元。
(五)建立工业园区。荷兰目前已建立两个工业园区,即爱因霍恩高科技园和切梅洛特化工园区。
位于荷兰爱因霍恩市(Eindhoven)的爱因霍恩高科技园区成立于1999年,是欧洲信息产业主要孵化基地之一,占地103公顷,其中4.5万平米为实验区,18.5万平米为商业运作区,目前IBM、飞利浦、NEC等75家国际知名企业的研发部门进驻该园区;切梅洛特化工园区位于荷兰南部的切梅洛特(Chemelot),占地800 公顷,目前有DSM、NANO、SABIC等70多家化工企业进驻。
这两个工业园区所进驻的企业既有原料制造商,又有新产品开发商,既有刚刚起步的公司,也有跨国集团,其共同之处是积极与其他企业开展互利合作,推动产品在研发、生产、应用和商业流程模式以及组织类型等方面的不断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