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荷兰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可在全世界范围内向投资者提供切实保障。该《双边投资协定》共有92部,目前有81部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荷兰的《双边投资协定》被认为对投资者的优惠措施更多,因此较之于其他西欧国家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而言,大多数的外国投资者通常更倾向于荷兰的《双边投资协定》。荷兰《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范围很广,覆盖了非洲、北美、亚洲、中欧及东欧大部分地区。
中国和荷兰于1985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并于2001年11月重新签订。根据荷兰《双边投资协定》,中国投资者即使在荷兰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也可享受《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比如,若中国某公司用一家荷兰私营有限公司作为其在非洲某国投资的控股公司,该投资原则上将有权享受《荷兰—非洲某国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
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目前荷兰已同7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对所得和资金双重征税的条约或协定,从而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外国投资者在红利预提税、利息税和版税等税种上避免被双重征税。中荷两国于1987年5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根据中荷两国协定,两国企业到对方国家投资合作,避免双重征税所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公司税、工资税、所得税和股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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