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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
2009-09-02 20:35  文章来源:驻荷兰使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试用期只有以书面方式约定才有效,对缔约双方的试用期必须相同。另外,试用期的期限取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为2个月;(2)不到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为1个月。

不得竞争条款。缔约方可以书面形式有效约定不得竞争条款。据此条款,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雇员接受其他雇主聘用的能力将受到限制。该条款应精确规定不得竞争的期限和地理区域、所涉及的工作范围。对雇员的限制不得是不公平的或不合理的。否则,法院可以限制不得竞争条款的适用范围,甚至可以撤销整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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