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执行欧盟共同海关规定,目前已设立了各种电子报关及资料互换系统。依据2005年5月11日生效的欧盟第648/2005号海关条例,进口商须于货物进入欧盟成员国前向海关提供报关概要。假若海运时间超过24小时,进口商须于产品抵达欧盟前24小时提交报关概要。在其他情况下,进口商只需在货物抵港前两小时以电子方式预先通知,或抵港前4小时前以书面预先通知。报关概要的资料只须以电子形式呈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当局才会接受书面资料。
报关概要须由下述人士呈交:(1) 欧盟进口商;(2) 商品运输商。新条例下,贸易商如具备遵守海关规定的良好记录、完善的商业记录管理系统、证实稳健的财务状况以及适当的保安措施,则可申请成为“认可营运商”,享受简化清关待遇及较轻的海关管制。贸易商成为认可营运商后,在欧盟各国皆可享有这种优惠待遇。 |